第一条 目的:
创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为维护员工权益,推动法令遵循,落实诚信经营,特订定「创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诉及检举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诉:
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发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出申诉:
(一) 遭受职务上不当或不公平待遇者,或遭受同仁、主管职场霸凌者。
(二) 遭受职场性骚扰者。
前项第(二)款之申诉优先适用本公司「工作场所性骚扰防治措施申诉及惩戒办法」。
第三条 检举:
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或第三人发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出检举:
(一) 其他员工、经理人、董事利用职务之机会为自己个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者。
(二) 其他员工、经理人、董事执行职务时有违反「诚信经营作业程序暨从业道德规范」、法令遵循或与诚信经营之情事者。
(三) 第三方因履行本公司之契约而有违反「创意电子第三方从业道德(商业行为)规范承诺函」相关规范、法令遵循或与诚信经营之情事者。
(四) 其他员工、经理人、董事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办法者。
第四条 申诉、检举之方式:
申诉、检举应以实名为之。
申诉、检举应以书面或电子邮件为之,且应记载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或检举人姓名、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可供联络之方式。
(二) 申诉人检举人之姓名、所属部门及职称。
(三) 申诉或检举事实之要旨,并以载明人、时、地、事、物等讯息为原则。
(四) 与申诉或检举事实相关之具体证据(含物证及人证)。
以书面申诉、检举者,应投递至新竹市科学园区力行六路10号/创意电子申诉专车信箱。以电子邮件申诉或检举者,可寄至申诉专车信箱(ombudsman@guc-asic.com),或公司官网之「独立董事信箱」。
本公司员工之申诉、检举应依照本办法规定之程序提出。除有特别之情事外,不得擅自将申诉、检举案件之内容揭露予外部第三人(如新闻媒体、关系企业)。
第五条 申诉、检举处理原则:
本公司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设主席一名,由副总经理级以上经理人轮流担任,任期为一年。
本公司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或独立董事接获申诉(检举),应立即向总经理说明并进行分案,于取得总经理同意后,得另行指派其他部门代表或委请外部律师协助调查。
申诉或检举案件如事涉高阶经理人,应汇报审计委员会进行调查、呈报董事会议决。
承办单位得询问申诉人、检举人、被申诉人、被检举人、证人及关系人,并得为必要之证据调查。
承办单位完成调查后,应作成调查报告书,记载申诉或检举之事实、调查证据之结果,并就申诉或检举是否成立及建议处置之共识决,呈报营运委员会(OC)审理。
承办单位应于接获指派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查,经总经理同意后得延长之。
营运委员会(OC)审理申诉或检举案时,得邀请参与调查程序之外部律师到会报告。
本公司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经确认申诉或检举成立后,若情节重大应即呈报董事长。
第六条 通知:
申诉及检举案件终结后,本公司视案件之情节,得通知申诉人或检举人相关处理结果之一部或全部。
第七条 资料保存:
申诉及检举案件之相关资料应保存五年,但如发生与申诉或检举案件相关之诉讼时,相关资料应保存至诉讼终结后五年为止。
第八条 申诉、检举不受理:
申诉、检举案件有下列情况得不予受理:
(一) 匿名申诉、检举者;但有具体事实与证据者,且所涉事项违反法律情节重大或有危害本公司声誉之虞,不在此限。
(二) 申诉、检举之书面或电子邮件未记载事实、记载事实不完备,或未检附具体证据,经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与承办单位通知补正,逾期未补正者。
(三) 申诉、检举事件业经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与承办单位处理完毕,再次申诉、检举者;但有新事实或新证据者,不在此限。
第九条 申诉、检举人之保护:
本公司对于申诉人、检举人之个资应予保密,且采取适当之保护措施。
承办单位询问申诉人、检举人、被申诉人、被检举人、关系人或证人时,应在不对外暴露其身分之前提下进行。
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与承办单位对于申诉人、检举人、申诉及检举事实及其他于申诉及检举处理过程所知悉之案情负保密义务;如有违反时,本公司保留惩戒处分之权力。
本公司不得因该申诉、检举事件而给予申诉人、检举人不利益之处分。但申诉人、检举人如有杜撰事实、伪造或变造证物,或勾串证人为不实证词者,本公司得依照公司惩戒规定予以惩处,并得移送法办。
第十条 回避:
如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或承办单位成员系被申诉、检举之对象,或与申诉、检举事实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申诉人、检举人或被申诉人、被检举人认为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或承办单位成员具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职务之情事时,得声请该成员回避。
前项情形,申诉专车(Ombudsman)管理阶层或承办单位成员应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实施与修订: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但实施前已受理之申诉、检举案件,应依修正前之规定处理之。
本办法若有未尽之处,依照本公司其他内部管理办法或相关法令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