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
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維護員工權益,推動法令遵循,落實誠信經營,特訂定「創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訴及檢舉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申訴:
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出申訴:
遭受職務上不當或不公平待遇者,或遭受同仁、主管職場霸凌者。
遭受職場性騷擾者。
前項第(二)款之申訴優先適用本公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三條 檢舉:
本公司及子公司員工或第三人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出檢舉:
其他員工、經理人、董事利用職務之機會為自己個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者。
其他員工、經理人、董事執行職務時有違反「誠信經營作業程序暨從業道德規範」、法令遵循或與誠信經營之情事者。
協力廠商因履行本公司之契約而有違反「創意電子協力廠商從業道德(商業行為)規範承諾函」相關規範、法令遵循或與誠信經營之情事者。
其他員工、經理人、董事違反公司內部管理辦法者。
第四條 申訴、檢舉之方式:
申訴、檢舉應以實名為之。
申訴、檢舉應以書面或電子郵件為之,且應記載下列內容:
申訴人或檢舉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可供聯絡之方式。
申訴人檢舉人之姓名、所屬部門及職稱。
申訴或檢舉事實之要旨,並以載明人、時、地、事、物等訊息為原則。
與申訴或檢舉事實相關之具體證據(含物證及人證)。
以書面申訴、檢舉者,應投遞至新竹市科學園區力行六路10號/創意電子申訴專車信箱。以電子郵件申訴或檢舉者,可寄至申訴專車信箱(ombudsman@guc-asic.com),或公司官網之「獨立董事信箱」。
本公司員工之申訴、檢舉應依照本辦法規定之程序提出。除有特別之情事外,不得擅自將申訴、檢舉案件之內容揭露予外部第三人(如新聞媒體、關係企業)。
第五條 申訴、檢舉處理原則:
本公司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設主席一名,由副總經理級以上經理人輪流擔任,任期為一年。
本公司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或獨立董事接獲申訴(檢舉),應立即向總經理說明並進行分案,於取得總經理同意後,得另行指派其他部門代表或委請外部律師協助調查。
申訴或檢舉案件如事涉高階經理人,應匯報審計委員會進行調查、呈報董事會議決。
承辦單位得詢問申訴人、檢舉人、被申訴人、被檢舉人、證人及關係人,並得為必要之證據調查。
承辦單位完成調查後,應作成調查報告書,記載申訴或檢舉之事實、調查證據之結果,並就申訴或檢舉是否成立及建議處置之共識決,呈報營運委員會(OC)審理。
承辦單位應於接獲指派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調查,經總經理同意後得延長之。
營運委員會(OC)審理申訴或檢舉案時,得邀請參與調查程序之外部律師到會報告。
本公司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經確認申訴或檢舉成立後,若情節重大應即呈報董事長。
第六條 通知:
申訴及檢舉案件終結後,本公司視案件之情節,得通知申訴人或檢舉人相關處理結果之一部或全部。
第七條 資料保存:
申訴及檢舉案件之相關資料應保存五年,但如發生與申訴或檢舉案件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保存至訴訟終結後五年為止。
第八條 申訴、檢舉不受理:
申訴、檢舉案件有下列情況得不予受理:
匿名申訴、檢舉者;但有具體事實與證據者,且所涉事項違反法律情節重大或有危害本公司聲譽之虞,不在此限。
申訴、檢舉之書面或電子郵件未記載事實、記載事實不完備,或未檢附具體證據,經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與承辦單位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申訴、檢舉事件業經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與承辦單位處理完畢,再次申訴、檢舉者;但有新事實或新證據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申訴、檢舉人之保護:
本公司對於申訴人、檢舉人之個資應予保密,且採取適當之保護措施。
承辦單位詢問申訴人、檢舉人、被申訴人、被檢舉人、關係人或證人時,應在不對外暴露其身分之前提下進行。
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與承辦單位對於申訴人、檢舉人、申訴及檢舉事實及其他於申訴及檢舉處理過程所知悉之案情負保密義務;如有違反時,本公司保留懲戒處分之權力。
本公司不得因該申訴、檢舉事件而給予申訴人、檢舉人不利益之處分。但申訴人、檢舉人如有杜撰事實、偽造或變造證物,或勾串證人為不實證詞者,本公司得依照公司懲戒規定予以懲處,並得移送法辦。
第十條 迴避:
如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或承辦單位成員係被申訴、檢舉之對象,或與申訴、檢舉事實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申訴人、檢舉人或被申訴人、被檢舉人認為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或承辦單位成員具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時,得聲請該成員迴避。
前項情形,申訴專車(Ombudsman)管理階層或承辦單位成員應自行迴避。
第十一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但實施前已受理之申訴、檢舉案件,應依修正前之規定處理之。
本辦法若有未盡之處,依照本公司其他內部管理辦法或相關法令補充之。